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宛人社〔2020〕12号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实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全市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三)谁征地、谁保障。由实施征地的县级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不再筹资缴费。

(四)同地同价。同一县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委员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补贴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每次征地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南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市辖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的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其他县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全市最低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地参保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本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各县区在征地报批前,应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市辖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标准确定;其他县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本县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生效。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准情况函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工作责任和程序。征地获批准后,征地政府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村集体(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区要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20年1月3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劳社〔2009〕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