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①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②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④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⑤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⑥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向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

2、再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困难人员所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1、再就业工作办公室依据用人单位岗位设置情况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

2、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的,由用人单位将被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安置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复印件2份;

(4)二寸免冠近照3张;

(5)《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登记表》一式3份;

(6)《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协议书》一式4份,交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件》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岗位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未达成就业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不再作为就业援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