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直通车 > 正文

宛人社办〔2026〕8号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 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6-01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职教园区组织人社、财政、医保、税务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的通知》(豫人社办〔2026〕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6〕3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服务质效,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经省政府同意,自2027年1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由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密切协同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缴费年度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