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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不收费,失信惩戒要过惩相当……最新回应!

时间:2025-04-02 来源:中国政府网 阅读次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4月2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一起关注——

为缺乏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和信用贷

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于2024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资金流信息平台通过为中小微企业建立资金流信用档案,帮助金融机构为缺乏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和信用贷。截至2024年末,资金流信息平台已为560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覆盖资金流账户8800万个。

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设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建设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面向社会提供七大类、多种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度。截至2024年末,登记系统已累计办理各类登记4400万笔,提供查询服务2.6亿次。

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去年10月份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各地开展企业走访对接,获得第一手的“活情况”。各地政府部门依法共享企业的信用信息。许多地区都依托当地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了走访、申报、筛选、推送、反馈等一系列的线上模块,大幅提升了走访对接的效率。同时,这项工作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提供了良好的应用场景。

加大对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征信支持力度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对科技创新、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征信支持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探索发展行业特色征信机构,持续提升征信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

“信用中国”为信用修复申请统一受理渠道

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

统一受理渠道:按照“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店”“信用中国”网站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后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统一修复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统一设置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信用修复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一些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要求有偿修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谎称能够“提前修复”大肆敛财。在此强调,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

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

在失信惩戒方面,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者禁止,这就是要保证将失信惩戒措施刚性执行到位。

同时,也将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这也是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项工作中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查询或使用未公开信息需取得信用主体授权

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始终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信息,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隐私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持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授权使用制度,明确要求查询或使用未公开信息时,均需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机制,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无死角。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