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的条件

时间:2024-01-05 来源: 阅读次数: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的条件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 2 款、第 3 款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轻微

收取 5 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 5 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收取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以每人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收取 10 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 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以每人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

3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能够改正或履行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

 

 

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2 次以上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的

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

26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内的

 

 

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按应付金额8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

 

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轻微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轻微

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上5亿以下或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5亿以上或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