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人社函〔2024〕253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宛人社函〔2024〕25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
二、2025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4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2025年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下调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5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基金收入小计 | 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基金支出小计 | 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基金累计结余 | 可支付 月数 | 2025年 下调比例 |
全省 | 28.05 | 39.06 | 62.32 | 19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