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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综合监管服务手册

时间:2024-12-13 来源: 阅读次数:

按照《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劳动用工综合监管服务手册。内容如下:

  一、实施主体

市人社局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7.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部门规章类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7.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三、监管措施

1.接收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2.“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检查;

3.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

4.劳务派遣企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5.经营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四、规则标准

(一)监管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

1.行政处理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相关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情况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查处力度。

2.经营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 30 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劳务派遣企业年审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劳务派遣公司上年度经营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监管程序

(一)监管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

一是确定工资支付风险情况

二是确定企业守法诚信等级;

三是综合工资支付风险情况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等级;

四是根据监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相关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情况

 1.劳务派遣企业

是确定上一年度工资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发放

二是确定上一年度社保缴纳是否及时

三是综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财务审计报告等情况。确定年度报告是否通过

四是根据年度报告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2.经营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活动风险情况

二是确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守法诚信等级;

三是综合职业中介活动风险情况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等级;

四是根据监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六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377-63168772(劳务派遣业务) 

          0377-63151696(人力资源服务工作)

          0377-63180789 0377-63128896(工资支付情况)

投诉电话:0377-6313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