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全面加强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随着夏季气温的不断攀升,我市迎来了连续多日的高温天气。在这样的极端天气条件下,依然有众多劳动者坚守在岗位上,为城市的正常运转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为了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宛人社函〔2024〕101号)(下称《通知》),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的责任,确保高温下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关爱。
一、严格落实高温作业政策规定。《通知》强调,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高温作业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恢复。对于高温时段进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应尽可能调整作业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长时间作业。
二、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通知》要求各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如设置遮阳设施、提供清凉饮料、配备防暑降温药品等。同时,还应为劳动者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和休息场所,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休息权利。《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四、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利。《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月-9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六、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全市各有关部门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切实担负起劳动保护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