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人社函〔2024〕45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9〕57号)精神和南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南阳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局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拟对本部门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事项组织抽查,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参与科室(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局组织,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共同参与。(部门联合监管方案实时印发)
二、检查时间和对象
检查期自5月初开始,12月底前结束。检查对象为我局已入库企业。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尽快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建立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并完成两库信息录入,制定检查计划,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计划。
三、检查事项
抽查计划见附件2(2024年南阳市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四、检查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每次抽查涉及的检查对象,由牵头发起科室和单位统一组织抽取,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自动派发至有关科室和单位。有关科室和单位自行通过系统账号登录工作平台,获取检查对象。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各科室和单位自行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匹配结束后,将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至检查任务牵头科室和单位,由牵头科室和单位建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组长随机抽取已入库企业。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尽快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建立执法人员库和检查企业库,并完成两库信息录入,制定检查计划,并在年底前完成检查计划。
(三)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按照各执法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各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组员应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按各自分工完成抽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
(四)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由参与检查的科室和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做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各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后,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
(六)检查结果运用。各科室和单位在行政审批、奖励表彰等工作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五、工作要求
各参与科室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检查水平。发起部门及配合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要高度重视检查结果录入工作,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有关科室和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次检查工作的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完善推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新思路、新方法,并及时将本系统抽查工作总结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
2024年南阳市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1 | 市人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 | 市人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3 | 市人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5%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市人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行政审批服务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1%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5 | 市人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 行政审批服务科、劳动关系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企业 | 5%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6 | 市人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行政审批服务科、就业促进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 1%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7 | 市人 |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 1%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8 | 市人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企业 | 2% | 1年一次 | 非现场检查 |
9 | 市人 | 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 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 | 1%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10 | 市人 | 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事项检查 | 企业 | 1% | 1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附件2
2024年南阳市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 | 任务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 | 抽查数量/比例 | 抽查时间 | 单位名称 |
1 | 2024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2024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事项检查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 现场检查 | 5% | 5-12月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就业促进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5% |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5% |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1% | ||||||||
2 | 2024年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2024年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培训机构事项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现场检查 | 1% | 5-12月 | 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1% | ||||||||
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1% | ||||||||
3 | 2024年企业遵守劳动者权益的检查 | 2024年企业遵守劳动者权益的检查 | 企业遵守劳动者权益事项检查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企业 | 现场检查 | 5% | 5-12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劳动关系科、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2% | ||||||||
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定向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