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人社办〔2024〕1号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项目 | 2023年基金收入小计 | 2023年基金支出小计 | 2023年底基金累计结余 | 可支付月数 | 2024年费率下调比例 |
全省 | 40.89 | 33.93 | 74.27 | 26.27 | 50% |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