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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办〔2024〕1号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18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年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项目

2023年基金收入

2023年基金支出

2023年底基金累计结

可支付月数

2024年费下调比

全省

40.89

33.93

74.27

26.27

50%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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