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八十七项:“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初审

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给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

决定

向省厅请示,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677601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405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