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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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八十七项:“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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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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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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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677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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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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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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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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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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