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劳动监察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拟定

方案

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拟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立案

会同相关科室讨论确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上报

方案报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与相关部门和组织会签印发

执行

组织指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决定

汇总并分析行政执法检查成果,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公示

(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奖励

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追责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691132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