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3号)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51314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7室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60373399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