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就业促进办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将信息录入系统。

决定

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按统一格式填写《就业创业证》,并加盖印章及钢印。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就业创业证》发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68772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9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