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养老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或者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作出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2.接受申请人材料,2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3.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未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陈述、申辩,造成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4.作出行政决定,未及时送达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8221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