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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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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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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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2.接受申请人材料,2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3.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未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陈述、申辩,造成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4.作出行政决定,未及时送达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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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8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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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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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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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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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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