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审核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

(1)审核(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

决定

作出决定,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