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通过或者审查不通过将待遇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决定(待遇核定)

审查通过,作出决定。核对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将待遇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