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计划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990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60373399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