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统筹职业康复费使用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

计划

制定康复计划。根据年度工伤职工职业康复需要制定康复用款计划。

审核

职业康复费用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根据《南阳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

拨付

根据工伤职工职业康复费用需要,将资金拨付相应康复机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