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当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齐全后

审核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并随机从专家库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决定

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务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