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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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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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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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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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3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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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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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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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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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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