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养老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企业提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审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资料齐全,符合企业年金备案条件的或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企业年金备案条件的补充资料。

决定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

1)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函》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企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2、接受申请人材料,2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8221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