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科于当日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当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齐全后。

审核

材料齐全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决定

于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工伤科于结论作出之后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