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统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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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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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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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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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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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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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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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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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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