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劳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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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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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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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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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16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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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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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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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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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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