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支付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伤保险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符合支付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决定

准予支付或者不准予支付

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达行政支付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39909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