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劳动监察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全市就业人员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等。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案件来源  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审批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移送有关部门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审理

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1)有陈述申辩意见,记录陈述申辩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2)无陈述申辩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不申请听证或者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决定

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执行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691132
受理地点
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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