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备案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6776018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1楼综合室(窗口)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60373399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