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备案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1)初次申请的现场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非初次申请

决定

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后,做出决定,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送达

送达行政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6776018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1楼综合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037339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