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直通车 > 正文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3-10-16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宛人社仲裁〔2023〕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驻宛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宛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市直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专业分局、高新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登记注册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1.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卧龙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登记注册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1.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宛城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各县、邓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划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

四、有关说明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用人单位未经登记、注册的,其主要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案件的管辖。

(三)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统一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

五)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请市调解仲裁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南阳城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专业分局、卧龙分局、宛城分局、高新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本通知所称的市辖区指卧龙区、宛城区;县(市)指各县、邓州市;功能区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

)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3年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