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委托机关: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委托单位: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
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要求,本局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违法行为,可以向本局纪检部门投诉举报。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