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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函〔2023〕166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时间:2023-07-10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文件精神,推进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结合工作实际,我单位编制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并根据清单事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告知书适用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

、许可条件

一)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开办学校的资金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相匹配的师资队伍;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办学场地;

六)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

、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场地师资队伍主要设施设备、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纸质版一份);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核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三)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首届学校董事会、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四)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承诺书,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承担委托代理人所作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举办涉及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条件,提交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人自愿承诺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告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1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许可条件;3.需要提交的材料;4. 承诺事项;5.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条件,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承担违诺后果。

四)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监管措施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审批部门可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承诺的办学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三)审批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四)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法律责任

一)在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后,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等处罚。

二)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许可单位:(盖章)

月 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如有,须提供)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本单位现就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申请人已经知晓并认可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认为自身已经达到本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办学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办报告、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1.学校已在登记机关核名,名称符合法定要求,学校投入的注册资金  万元,并按照注册资金足额缴纳。

2.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自购/赠与,手续完备,产权由  投入,价  万元,符合申请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要求。

3.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人员  人,其中  名董(理)事或者监事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4.学校负责人(校长)  具有  学历及  专业技术职称或  国家职业资格,  年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年职业教育管理经历;

5.学校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

(1)学校面积  平米,其中教学面积  平米,实操场地符合  职业(工种) 级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2)房屋产权清晰,租用期或使用期限  年,适合办学,无消防、安全隐患,教室和办公室设在一处。

(3)学校/否招收住宿学生,食宿场所/否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6.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选用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

7.学校申请的  职业(工种) 级, 名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初级培训,理论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技能水平或 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具有  技能水平或 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 年以上。

中级培训,理论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技能水平或 级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具有  技能水平或 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 年以上。

8.学校具   学历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或  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有 年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9.学校配备 名具有财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10.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仅限单位办学)。

11.学校决策机构人员、校长、财会人员、教职工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有关规定。

12.基本办学规模  /年。

、申请人承诺在场地和设施设备到位前,不进行招生、培训等办学活动。

、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受相关惩戒措施;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如有,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书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号);

(十一)               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二)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三)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四)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

(五)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符合国家和我省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书,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承担委托代理人所作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提交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六、监管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将通过现场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等方式对承诺情况进行核查,也可利用河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二)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履行全部承诺、虚假承诺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许可单位(盖章):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如有,须提供)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已知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已具备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以下条件(在□内打“√”并按实际填写):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地产权明晰,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场所位置在                           ,面积为    平方米;

□有      名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国家和我省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仅限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填写);

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未履行全部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惩戒措施;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如有,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告知书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

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

、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承诺书,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承担委托代理人所作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事项

申请单位应承诺已经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提交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监管措施

一)审批部门可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承诺的许可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二)审批部门将开展年度报告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 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 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 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处罚。

(二)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许可单位:(盖章)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如有,须提供)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单位现就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出下列承诺: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已具备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条件,本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为  平方米,单位场所地址:   (自租赁);

已具备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以下条件(在□内打“√”并按实际填写):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场地产权明晰,场所位置在                           ,面积为    平方米;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

□有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有      名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 经济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主动接受行业监 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受相关惩戒措施;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如有,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