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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函〔2022〕74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实施“护薪”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实际行动,是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近年来,按照《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8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4号)要求,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规范欠薪争议处理程序,经梳理归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同时,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的成功率,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指导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有效化解欠薪争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目的。

(二)开展在线调解。加大“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应用力度,会同人民法院推进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平台申请调解,依法、及时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调处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三)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主动约谈用人单位,依法促成和解或调解解决。要吸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三、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二)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三)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社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四)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联动机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适时对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工作机制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依法推进,全力以赴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

(二)加强预警监测。落实农民工欠薪案件专报制度,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三)做好统计报送。各仲裁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统计报送工作,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及5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月报制度,对案件实行精准统计精准管理,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市人社局汇总后上报省人社厅,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快速结案。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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