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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快速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欠薪争议处理程序,切实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成效,特制定此机制。

一、法规依据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和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8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

二、方法措施

一是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二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社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三是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联动机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适时对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工作机制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是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三、相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仲裁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持续依法推进,全力以赴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

二是加强研判。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

三是积极行动。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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