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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人社函〔2022〕308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1-30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宛人社函〔2022〕308号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有关单位,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建立健全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机制,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豫人社职业〔2010〕71号),结合我实际,研究制订了《南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照此标准设立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完善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已开办的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对照本设置标准尽快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许可有效期满延续时将按新标准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南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举办者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一举办者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400,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不少于3个;设立开展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前培训的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不少于2个。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展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前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

第九条 举办学校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学校章程。

第十条 举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办法、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十一 举办学校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应配备与教学活动相符的专业人员。

(一)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配备3人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业人员

(三)配备2人以上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独立财务账户,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四)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教师最多教授2个专业(职业、工种)

(五)开设的各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聘任老师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对相关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初级工、中级工)师资的要求;理论教师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六)学校须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 学校开展培训制定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并选择合适教材用于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与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一)办学场所产权合法明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办学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二)办公用房在100平米以上,教学用房在300平米以上,设置理论课教室和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训场地,并配备满足实训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招收住宿学生的,配备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四)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办学许可证被吊销

(三)学校需要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被终止办学的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再次申请设立的,不得使用原有名称以及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过的名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终止办学的,不得再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十六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民办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十七 本标准自2022121日起正式施行,由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