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人社办〔2022〕88号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
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广泛征询专家及有关各方意见,省厅对《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申请配置符合《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合理、便捷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适用范围及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进行配置,达到辅助器具功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结算有关费用。
三、部分辅助器具项目配置规定
(一)单、双侧截肢的工伤职工,同一个肢体只能申请配置一具假肢;
(二)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的配置项目,在适用范围内只能选择配置其中一种;
(三)已按规定配置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原安装编号为10035)的工伤职工,需更换或重新配置的,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豫人社工伤〔2013〕1号规定的《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同时作废。2022年10月1日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目录执行的衔接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