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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人社保的缴纳

时间:2022-09-16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今日要点

9月16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明柱带队值班《行风热线》,节目中主要介绍了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用常用政策。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人社保的缴纳政策等。


今日关注

1.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民返乡创业可以享受创业补贴,金融、资金支持,保障补贴,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创业奖补,创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就人社部门来讲,主要是创业补贴、创业奖补、创业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这四项政策。


2.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目前我市采取措施降低反担保门槛,于去年年底出台了《关于对拓展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的批复》,从以下五个方面拓展反担保方式:1.放宽公职人员担保人数;2.扩大反担保人员范围;3.探索开展自然人及“商户联保”模式;4.拓展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5.扩大企业可担保方式范围。

同时,对于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动态调整)以下部分,由企业承担(例如:放款当期LPR为3.7%,企业需承担利息为2.2%=3.7%-1.5%),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今日反馈

1.136******51:邓州听众咨询,1986年到2006年工龄买断,到现在办不了退休,能不能协商解决?

市人社局回复:经与彭先生联系沟通后了解彭先生参保情况。彭*国先生原系农行员工,于1994年1月至2007年6月参保缴费,共计162个月。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为年满6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只能按灵活就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足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办理条件再办理退休。

2.152******88:以前的单位少交8个月社保,想让补上,原来不给补,人已经离职,但没办手续。

市人社局回复:我单位经与该听众沟通,赵先生去年2月份入职该单位,8月份单位进行了参保登记并开始缴纳费用。赵先生认为2月到8月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部门建议赵先生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单位同意为其补缴该时间段社保费用,则可提供该时段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如果单位不同意为其补缴该时间段社保费用,则赵先生可向稽核科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其责成该单位进行整改。赵先生对此解答表示满意。

3.136******76:邓州郭女士是建设银行的临时工,2000年辞退,中间自己也没有交过养老保险,现在交不上。

市人社局回复:经与该听众沟通联系,是反映其弟媳魏*巧,生于60年代(未提供准确出生日期),原在邓州建行上班(系临时工),2000年辞退,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查询,该人员无参保记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魏女士无法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176******73:邓州马先生,19年在单位上班,要5险一金被辞退了,能不能补交?

市人社局回复:经与该听众联系,该名群众于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在河南豫铁物流有限公司上班,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办理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核准补缴。

5.135******87:王先生买断职工自己交社保 ,5月份一直交不上,怎么办?

市人社局回复:因五月份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接入全国统筹,按照人社部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向前补缴养老保险,因此王先生五月份社保无法缴纳。经与王先生沟通,告知其养老待遇由缴费年限、缴费标准的高低等原因共同决定,建议王先生可在此后的社保费缴纳中提高缴费基数,以此弥补所欠缺的社保费造成的损失。王先生表示可以接受此建议,并表示满意。

6.188******98:南召云阳李先生职工档案丢失,怎么交社保?

市人社局回复:经电话沟通问询,李先生系云阳镇电机厂职工,1988年招工到云阳向东机械厂,1994年调入云阳电机厂,现在该职工人事档案中仅记载1988年在向东厂招工后大概3年的工作经历,从向东厂调入电机厂的调令或档案遗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四、核定补缴时段(一)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及其1995年1月1日前的允许补缴时段,通过审查职工档案进行核定。对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人员,认真审查其离职文书等资料,属于不计算连续工龄的离职情形,不得允许补缴。”李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原始招工档案且档案记录中有连续工龄记载的,我单位可按照4号文补缴程序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对于其反映的档案中有丢失部分,可到县人社局档案室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