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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突出就业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着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体形式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首次提出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基本原则,明确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设专章明确学生实习实训等关键环节各方法律责任。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把新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相结合,深刻领悟修法精神,准确把握修法内容。要全面学习了解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的一系列制度举措,重点领会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要求,领会就业导向、多元办学、产教融合等新制度、新举措及其重大意义。要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内涵。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各有关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职业教育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教育、尊重技能人才的氛围,为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全面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与就业紧密结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住重点,扎实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推动职业教育与就业紧密结合。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深入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强化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健全完善技能人才政策制度体系,构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增强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全面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加快推进部省共建技能省市,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

(二)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提升技工院校建设水平和育才功能。加强党对技工院校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技并修培养高技能人才。突出培养特色,大力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一批技工教育集团(联盟),组织遴选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优质专业。多措并举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职责,巩固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优化培训供给和结构,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做好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加快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企业岗位实际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四)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支持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推动评价服务惠及更多劳动者。加强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清理规范各类职业技能证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

(五)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社会赞助、竞赛成果转化等工作,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全力做好世界技能大赛筹办举办、集训参赛等工作,定期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创新开展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各地、各行业企业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三、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优势,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学生权益保障,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加强工作指导,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更好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实现出彩人生。

(二)引导事业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道。贯彻落实《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要求,引导事业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着力破除社会上存在的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指导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习相关单位的指导监督,提高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水平。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习监管。要依法切实履行好对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员)实习的监管责任,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馈渠道。指导实习单位落实好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和上岗期间适当劳动报酬、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水平,充分调动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讲好技能故事。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拓展宣传阵地,打造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式的宣传矩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推动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