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人社仲裁〔2020〕1号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驻宛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宛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在国家、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宛市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四个功能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卧龙区、宛城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地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主要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或相互推诿。
(三)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统一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五)县(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报请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六)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