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精神,按照市领导批示,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豫政〔2021〕33号文件精神,我市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其它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6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深刻领会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调整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共建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就业吸引力,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各县区和各类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三、广泛开展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活动。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氛围;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咨询宣传,印发书面材料,面对面地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并在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充分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四、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五、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执法机制,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切实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六、各县区人社部门与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督导工作,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中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互相沟通,并及时上报。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