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1-11-23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 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8条 |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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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8条 |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 |
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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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同情形因工受伤的证明 |
《工伤认定办法》(2011)第26条附表填表说明第6条 |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安、交通、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 |
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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