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
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身份证明;
5.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
2.不符合材料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材料要求的,予以受理;
3.按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无
咨询电话:66776018
受理地址: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号楼1楼北厅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