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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

3.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

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身份证明

5.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

2.不符合材料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材料要求的,予以受理;

3.按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

咨询电话:66776018

受理地址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号楼1楼北厅综合窗口

 



附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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