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1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 行政 许可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2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 其他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进行职能调整,从今年起有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人社部颁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社部门全面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
3 | 市直鉴定机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 其他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进行职能调整,从今年起有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人社部颁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人社部门全面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鉴定机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相应取消。 | ||||||
4 |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3〕16号)第十四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 其他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划出 | ||||||
拟调整原因: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办〔2020〕4号)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市级及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级党委和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 ||||||
5 | 市行政奖励表彰审核 |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第八条:“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第十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市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 其他 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划出 | ||||||
拟调整原因:根据《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宛组通〔2021〕32号)精神,《河南省公务员奖励办法》第八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核同级机关奖励实施方案。 | ||||||
6 |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宛政[2003]51号)第四条:“(一)回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含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办理报到就业手续。” | 其他 职权 | |||
拟调整情况:取消 | ||||||
拟调整原因: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要求,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 ||||||
7 | 原名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
修改后: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修改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3号) | 其他 职权 | 接收举报事项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举报审查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转办的决定。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转办决定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 |||||
举报办理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
举报奖励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奖励意见,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快递、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 | |||||
奖励领取
|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同时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鼓励举报人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奖励资金在举报人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 |||||
拟调整情况:修改名称、修改依据、修改办理环节、修改责任事项 | ||||||
拟调整原因: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人社规〔2022〕9号)“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细则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