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

类别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

处室

1

劳务派遣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

作出决定,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

送达

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6776018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1楼综合室(窗口)

2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负责人才流动争议的协调、处理。”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服务宗旨和章程;(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符合资质要求的工作人员;(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注册资金;(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1)材料审核:应当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

准予许可,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准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作出决定,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6776018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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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1)对申请筹设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准予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进行申请材料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核查。

决定

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6776018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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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审查

决定

做出决定,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送达

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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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1)初次申请的现场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非初次申请

决定

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后,做出决定,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送达

送达行政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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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初审)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八十七项:“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审批服务科

初审

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给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

决定

向省厅请示,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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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等

行政处罚

立案

案件来源  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科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移送有关部门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审理

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1有陈述申辩意见,记录陈述申辩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2无陈述申辩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不申请听证或者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

决定

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执行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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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行政给付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符合支付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决定

准予支付或者不准予支付

送达

送达行政支付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39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8

9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检查

立案

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视检查或者及其他部门转来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科

调查取证

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理

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责令改正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

应当处理处罚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送达

《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服务电话:61691132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1室

10

市直统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行政确认

受理

接受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不按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失业保险科

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失业人员资格,将人员名单下发至失业保险处。

决定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予以确认,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项目、时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51006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1

11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行政确认

受理

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科于当日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当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齐全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核

材料齐全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决定

于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工伤科于结论作出之后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39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8

12

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行政确认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查

审查

1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决定

决定

准予确认或者不准予确认

送达

送达行政支付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39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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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行政确认

受理

企业提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2、接受申请人材料,2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养老保险科

审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资料齐全,符合企业年金备案条件的或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企业年金备案条件的补充资料

决定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

1)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函》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企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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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1楼综合室(窗口)

14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口头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本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和程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审查

审查

决定

作出决定

1)批准  制作相关文件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取

2)不批准  口头将不批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退回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6961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5

15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当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齐全后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务的。

工伤保险科

审核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并随机从专家库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决定

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送达

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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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直统筹职业康复费使用审核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其他职权

制定

计划

制定康复计划。根据年度工伤职工职业康复需要制定康复用款计划。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核

职业康复费用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根据《南阳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

拨付

根据工伤职工职业康复费用需要,将资金拨付相应康复机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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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直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计划审核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其他职权

制定

计划

制定市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计划(10日内完成)。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预防费使用计划。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核

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按照《南阳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

拨付

根据预防费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参保单位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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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通过或者审查不通过将待遇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决定(待遇核定)

审查通过,作出决定。核对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将待遇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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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直工伤保险费费率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费率审定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科

审查

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决定(确定费率)

1)审核通过,作出决定。根据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申请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核查不通过,将费率审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送达

将费率审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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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8

20

市直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审核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的。

工伤保险科

审查

审查

1)审核(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

决定

作出决定,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

送达

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39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8

2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职权

受理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2.接受申请人材料,2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3.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未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陈述、申辩,造成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4.作出行政决定,未及时送达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损失的。

养老保险科

审查

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资料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或者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作出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

送达

送达申请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8221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31室

22

南阳市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考核认定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款:“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五款:“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第八款:“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其他职权

初审

对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考管理机构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引发考核考试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资福利科

审核

对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文件规定报考要求的,当场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2)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有关文件规定报考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由市、县逐级退回并完善有关材料

培训

通过用人单位和网络通知,组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学习

考核

发放准考证,组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合格人员确认

转发省厅考核合格文件;按规定送达文件到县区工考管理部门;利用网络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75699   61383560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1

23

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促进办

审查

审查,将信息录入系统。

决定

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按统一格式填写《就业创业证》,并加盖印章及钢印。

送达

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就业创业证》发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68772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9室

24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定及证书办理

《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6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负责核发;各市(地)人事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其他职权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审核等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才评价开发科

审查

进行审查

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同意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同意申报。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1)超出批准的区域、系列、专业等有关规定评审的,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2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审查

进行审查(1)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2)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在公示期满后及时起草任职资格文件。

决定

作出决定,对符合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制发任职资格文件。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于2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审查

进行审查

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3158739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16

25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行为举报奖励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3

其他职权

接收举报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

(四) 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举报审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转办的决定。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转办决定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举报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举报奖励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奖励意见,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快递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

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同时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鼓励举报人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奖励资金在举报人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服务电话:63151314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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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其他职权

拟定

方案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拟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科

立案

会同相关科室讨论确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上报

方案报请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与相关部门和组织会签印发

执行

组织指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决定

汇总并分析行政执法检查成果,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公示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奖励

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服务电话:61691132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0373399


受理地点: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楼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