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实施层级 责任处室、单位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经营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5% 1/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5 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河南省职业能力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 )。 民办培训机构 1.职业培训活动依法开展情况;2.日常办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 根据工作需要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科
7 劳务派遣业务和派遣用工情况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1.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情况;2.是否具备相应条件;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4.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情况;5.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根据工作需要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促进办
9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1.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2.集体协商、签订活动开展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0% 根据工作需要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关系科
1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1.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社会保险登记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根据工作需要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