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 | 事项 | 办理依据 | 基本 | 受理 | 申请材料 | 收费 | 办理 |
名称 | 流程 | 单位 | 标准 | 时限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正常退休办理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43号)。 | 受理 |
养老保险科 0377-63182219 |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
不收费 | 即时 |
审核 | |||||||
公示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2008〕16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受理 |
养老保险科 0377-63182219 |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6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年度和上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有关部门下达的本单位工资计划(复印件); 7.国有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供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不收费 | 15 |
审核 | |||||||
公示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受理 |
养老保险科 0377-63182219 |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证据材料);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 4.河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一式三份)。 |
不收费 | 30 |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 审核 | ||||||
公示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重新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 |
1.原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如何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人老字〔1985〕第12号); 2.原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2号);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
受理 |
养老保险科 0377-63182219 |
职工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 | 不收费 | 30 |
初审 | |||||||
下发 | |||||||
办理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审批 |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外侨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宛办〔2013〕48号) | 审查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0377-63151696 |
1.出国人员主管部门报告; 2.出国任务批件; 3.省政府审批通知; 4.出国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 5.现实表现报告; 6.人员人事档案。 |
不收费 | 15 |
研究 | |||||||
核准 | |||||||
上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
受理 |
工伤保险科 0377-63139909 |
(一)一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4.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若为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15.其他。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60日,承诺60/15日内 |
调查 | |||||||
认定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 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 受理 | 职业能力建设科0377-63137854 |
1.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的详细材料;
2.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的详细材料; |
不收费 | 30 |
核准 | |||||||
办理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离退休比例审批 |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2.《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3.《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专技〔1996〕18号)。 |
受理 |
专技科(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科) 0377-63169619 |
1.个人申请; 2.主管部门报告; 3.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四份); 4.申请人高级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
不收费 | 15 |
审核 | |||||||
办理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推荐工作 |
1.《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人专发〔1995〕27号);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73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24号); 6.《关于实施河南省“811青年人才工程”的意见》(豫人社〔2012〕35号); 7.《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0〕75号)。 |
申报 | 专技科(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科)0377-63169619 |
1.推荐人选考核材料1份; 2.推荐人选《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新版)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推荐人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推荐人选情况登记表》2份; 5.推荐人选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不收费 | 即时 |
推荐 | |||||||
审核 | |||||||
评审 | |||||||
公示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留学回国人员《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办理工作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豫政办〔201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人社留学〔2011〕12号)。 |
受理 | 专技科(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科)0377-63169619 |
1.《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申请表》; 2.教育部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身份证; 4.省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6.档案保管证明; 7.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 |
不收费 | 7 |
审核 | |||||||
审批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程序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2.《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7〕7号); 3.《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宛劳社劳资〔2009〕9号)。 |
受理 |
劳动关系科 0377-63897596 |
1.初始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不收费 | 即时 |
核准 | |||||||
备案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核程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明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 |
受理 |
劳动关系科 0377-63897596 |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人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4.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和岗(职)位涉及人员签署的意见; 5.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6.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企业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
不收费 | 15 |
审核 | |||||||
批准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豫人社办〔2013〕75号) | 申报 | 037766776018 |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注册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不收费 | 20 | |||||
初审 | |||||||
受理 | |||||||
审批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资格认定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2.《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3.《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1年1月1日施行)。 | 受理 |
失业保险科 0377-63151006 |
1.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
不收费 | 15 |
审核 | |||||||
发文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执行);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施行)。 | 受理 |
工伤保险处 0377-61387557 |
1.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不收费 | 7 |
审核 | |||||||
审批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及费率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执行);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施行)。 |
审核 |
工伤保险处 0377-61387557 |
(一)缴费基数: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二)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不收费 | 即时 |
受理 | |||||||
审批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执行);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施行)。 | 审核 | 市工伤保险管理处0377-61387557 0377-61387815 |
1.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2.医疗诊断证明书、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总清单、一日清单); |
不收费 | 30 |
受理 | |||||||
审批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 审查材料、办理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1.参保职工转入需提供的材料:
①企业参保职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参保人员的身份证。 |
不收费 | 4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 |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 经办、复核、稽核 |
市社会保险中心 0377-61387568 0377-61387753 |
1.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
2.个人档案;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 经办、复核、稽核 |
市社会保险中心 0377-61387568 0377-61387753 |
1.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型)。未在医院死亡的由社区或原单位出具死亡证明。
2.火化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型)。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少数民族土葬需提供的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型)。未在医院死亡的由社区或原单位出具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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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投诉受理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 |
接到书面投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377-63180789 |
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中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 不收费 | 18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暨诚信等级评价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2号); 3.《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2004〕16号)。 |
材料受理、审查书面材料、评价、复核、发文、通知企业、媒体公告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377-63180789 |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不收费 | 18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 当年国家、省有关职称外语考试文件 | 审查受理、组织考试、公布成绩 |
市人事考试中心 0377-61691179 |
1.《职称外语考试报名汇总表》1式3份; 2.机读卡; 3.身份证原件。 |
考务费35元/科,豫政〔2008〕52号。 | 1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当年国家、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文件 | 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组织考试 |
市人事考试中心 0377-61691179 |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1份;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 5.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
考务费40元/科,豫政〔2008〕52号。 | 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审 | 《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4号) | 报名审查、培训考试、办证发放 |
工考办 0377-63136221 |
1.单位人事部门填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报名信息卡;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档案材料; 3.相关等级证书及奖励资料等。 |
豫计收费〔2001〕1612号、豫发改收费函〔2004〕500号,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25元/科;考核评审费40-13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合计165元、技师(二级)合计470元、初级工合计275元、中级工合计320元、高级工合计365元)。 | 1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能力鉴定 |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2.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等。 |
审查材料、核准(组织专家鉴定)、办理(下达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0377-61691102 |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2.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等。 |
豫计收费〔2003〕139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人;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300元/人;工伤争议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人。 | 9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 |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2.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 3.《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方法》(豫劳培字〔1994〕20号) |
审查受理、鉴定考核、成绩评定、证书办理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377-61691210 |
1.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人员名册; 2.相关的职业鉴定证书及工令证明材料; 3.鉴定所(站)考核合格人名表(含身份证号、工种考试成绩)。 |
豫发改收费〔2003〕2305号及〔2008〕2510号文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费12%的管理费及报名、试卷、分成费,分别为:初级30元、中级35元、高级40元。 | 3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 |
提供有关材料、上报有关资料、传送新增参保人员信息 | 市社会保险中心0377-61691150 |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在同一张A4纸复印); 3.以上证件一式三份。 |
不收费 | 3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 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 〔2008〕230号);2.《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 自愿申请、材料初审、征信查询、业务受理 |
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服务窗口 0377-63169296 |
1.贷款申请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认定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不收费 | 10 |
2.申请者经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加盖所经营实体全称公章),(2)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 3.反担保人或房产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由第三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单位证明原件1份(注明担保人身份证号、月工资数、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由房产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2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第二套住房证明1份及房产抵押部门需要的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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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培训学校(机构)培训质量评估 | 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劳社职技〔2005〕61号)。 | 申请 |
市技工教育研究室 0377-61690315 |
1.评估申请;
2.评估需要的佐证材料(包括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 |
不收费 | 30 |
评审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主席令第65号);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8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75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主席令第35号)。 | 申请、受理、开庭、调解与裁决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一)劳动者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签订并计较《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
不收费 | 6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 |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14号);2.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 | 报名、资格审查、登记备案集体研究、公示、双向选择、安置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0377-61691236 |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
不收费 | 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河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 | 材料审核、登记备案集体研究、入户调查、就业促进办、监察室审核、报送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0377-61691236 |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2份;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份;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
不收费 | 1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办理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 |
1.就业报到证复印两张,服务窗口审查档案(含自带档案); 2.河南省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三号楼人才交流中心111室办理就业介绍信; 3.缴费盖章。 |
市人才交流中心 0377-61383007 |
1.毕业证;
2.报到证;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绿色通道”毕业生办理程序 |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特殊(短缺)专业人才“绿色通道”进人程序的意见》(宛办〔2011〕4号) | 市民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三号楼102室受理,局纪检监察室资格确认,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
市人才交流中心 0377-61383007 |
1.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2.接收单位考核报告;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个人体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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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直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考查考核情况登记表》; 5.《南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接收普通类毕业研究生和国家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双向选择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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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 | 《关于进一步推进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就业〔2010〕5号文件) |
1.单位报送材料; 2.审核受理。 |
市人才交流中心 0377-61383007 |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 |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3〕42号文件) |
1.单位报送材料;
2.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
市人才交流中心 0377-61383008 |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 | 1.由本人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提供材料,并提前说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途; |
市人才交流中心 |
1.普通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两张2寸免冠照片,毕业超过两年以上的毕业生需持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就业证明;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2.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 2.非普通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半年以上未就业证明及两张2寸免冠照片; | ||||||
3.合格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3.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必须提供个人档案。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报 | 《关于做好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求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17号 |
1.高校报送材料; 2.窗口审核;
3.局就业促进办、监察室审核确认; |
市人才交流中心 |
1.高校发放求职补贴的报告(其中包括公示情况);
2.《河南省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代理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7〕70号) | 审查受理、核准、办理 |
市人才交流中心 |
1.个人材料: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档案; 2.单位材料:单位申请、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及身份证、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代理人员个人材料。 |
个人人事代理综合服务50元/年/人,依据豫计收费〔2003〕1219号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求职意向的劳动者登记求职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 2.《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
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2.填写求职;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377-63106589 | 个人身份信息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工企业招聘人员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2.《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
1.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2.信息发布; 3.供求匹配;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377-63106589 |
1.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负责招聘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异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允许外阜招聘证明、招聘简章、《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负责招聘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4.职业指导; 5.跟踪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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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登记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0377-63106589 |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一年以内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单位盖章并提供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失业一年以上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2.提供资料;
3.填写失业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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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人员登记及备案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 2.提供材料; 3.填写就业登记表; 4.建立台帐。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377-63106589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要求复印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内页); |
不收费 | 10 |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单位盖章并提供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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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发放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
1.个人申请; 2.资料审核; 3.回访核实; 4.公示监督; 5.发放证件; 6.年度审验。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377-63106367 | 需要审核的资料为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提供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 不收费 | 1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档案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
1.审核档案内容; 2.核实移交手续; 3.制作管理台账; 4.入库保存; 5.发放人事代理手册 |
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377-63106596 | 身份证、人事档案(男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2.《河南省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豫劳〔1997〕51号) |